商行增信存隐忧
除了评级公司制造出的评级泡沫,地方商业银行也为2012年城投债的繁盛推波助澜。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城投债除了大多受地方政府财政及土地担保外,还与当地商业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银行虽然不能直接为城投债担保,但却能以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方式,变相为城投债对付提供担保和增信。伴随城投债占企业债的比重大幅攀升,商业银行对部分城投债“无条件”的流行性支持,会对银行形成很大的风险敞口。
如,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12徐经开”,其募集说明书披露,发债存续期内,当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付息和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交通银行(601328)(601328.SH,03328.HK)徐州分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承诺在付息或兑付首日前五个工作日给予发行人不超过22亿元的流动性支持贷款,该流动性支持贷款仅限于为本期债券偿付本息,以解决发行人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暂时资金流动性不足。
而华发集团发行的“12华发集”募集说明书同样披露了类似的流动性支持:发行人与本期债券专项偿债账户监管人工商银行(601398)(601398.SH,01398.HK)珠海分行所签订的《偿债资金专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明确规定,当发行人发生资金困难时,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可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按照其内部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后,可对发行人的还本付息提供流动性支持。
从上述两个例子可以发现,两只城投债发行募集说明书中的银行流动性支持条款表述有所不同。“12徐经开”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而“12华发集”为“按照其内部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本刊记者就此采访国内评级公司资深人士,他表示,评级公司对此会甄别两种情况。在发行募集说明书中,流动性支持贷款之前如果有“在符合我行信贷政策的条件下”就没有太多效力,评级机构不会据此提升债项级别。反之,如果没有“符合我行信贷政策”,会对银行产生比较大约束。评级机构据此可对债项提高信用级别。
评级公司人士称,增信方式的前缀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这是默认准则;而并无“符合我行信贷政策条件”,因此属于无条件流动性支持。名义上属于信用增级,但实际上虽无担保之名,却有担保之实。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变相担保的潜在风险较大,一旦城投公司出现风险,银行贷款将成为实质性的“兜底”资金。不过,目前监管机构并未对此有任何限制性的规定。从法律关系上来看,银行在城投债的发行中承诺提供所谓的流动性支持,名义上属于信用增级,而事实上就是担保,银行会从中收取部分手续费。如果从单纯的法律关系上来看,这种行为与此前被叫停的银信合作是非常相似的,会对银行形成很大的风险敞口。
既然银行或面临潜在扩大的风险敞口,银行为何还要这么做呢?某国有银行人士称,“其实银行并不乐意这样做,因为风险比较大。”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维护客户的考虑,少数是碍于地方政府的情面。能获得银行流动性支持的发债方,一般均是与银行业务联系密切或者各分行重点维护的客户。
然而,事实上,在城投债的发行中,商业银行扮演的角色不仅仅是提供流动性支持,所算计的也不仅仅是维系各分行重点维护的客户。在承销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这类商业银行传统的承销业务中,不少商业银行还有着自己的算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