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期食品的界定不清晰 推广尚有难度
据了解,目前对临期食品的界定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超市设“临期食品专柜”也只是指导意见,没有强制性,各地工商部门也是建议超市设立这样的专柜,大范围推广还有一定难度。
尽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早在2007年10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但对“醒目提示”并没有做具体规定。
据了解,2008年9月起,北京市海淀工商分局牵头开始在辖区内8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推广“临期食品专柜”。贾洪海说,目前只有北京海淀工商分局对临期食品做了规定,我们也是要求商场参照这个标准执行。
海淀工商分局的界定标准是:保质期1年以上的,期满之前45天即为临期食品;保质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前20天即是临期食品;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前1至4天即属于临期食品。
贾洪海说,食品的保质期本身就有地域性,比如海南食品的保质期跟黑龙江的肯定不一样,所以统一标准需多方考虑,但可以分区域做一些参考性标准。
据了解,部分商家对开设“临期食品专柜”有着自己的担忧。有些商家担心,一旦将快过期的食品扔进“临期专柜”就明确告诉了消费者食品“即将过期”,那么买者必将大大减少,做再多促销活动也于事无补,很有可能造成一些商品彻底过期了还没人买。
也有商家担心,如果超市经常卖即将过期的食品,会让顾客认为商家的生意不好,可能会有损商家形象;而且商品有统一的条码,如果对一类商品中临期的这部分进行降价处理,给这部分另做条码也挺麻烦的。
对于推广“临期食品专柜”,贾洪海认为难点在于,对这个新生事物,不仅超市在认识和观念上有差别,就是工商部门也有差别,而且这不是法规,仅仅是向超市提出建议,因此力度很有限。
专家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再强调也不为过,如果这种做法能起到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并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可,那么国家有关部门就应当出台一些参考性标准,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来推行这种做法,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