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6月29日,新疆召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发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此次为新疆第十次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18.95%,四类地区调整幅度较大,达到22.5%,体现了最低工资标准向基层倾斜的要求。调整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已调整的15个省区中居第4位,在西北地区列第1位。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他指出,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居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一件大事,是关心维护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和改善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必将有效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使广大劳动者更好地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协调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分配公平;必将更好地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团结和凝聚各族群众共同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必将推动部分企业逐步转变简单地依靠低工资获得竞争优势的发展模式,更多地通过技术进步和创新、改善管理等方式来谋求发展,推动技术升级和产业转移,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解决“招工难”、“留人难”的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艾尔肯·吐尼亚孜副主席要求,各地、各类企业要严格落实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严厉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的行政执法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艾尔肯·吐尼亚孜副主席强调,用人单位要在经济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同时,自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切实关爱职工,尽好社会责任,凝聚职工力量,共同促进发展。同时尽快对本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发放情况进行梳理,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这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尽快提高到发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上,并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同时予以补足。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艾尼瓦尔·依明宣读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哈德尔别克·哈木扎主持新闻发布会。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本着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以及稳定就业的原则,经过认真研究,精心测算,并充分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和劳动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确定的。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 ,即1340元、1140元、1060元、980元,分别较原标准增加180元,平均增幅在18.95%左右。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4个档次 ,即1085元、895元、820元、745元,分别较原标准增加120—125元不等,平均增幅在16.61%左右。
此次调整幅度比较大。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中,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160元/月调整到1340元/月(含“三险一金”,下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6元调整到13.4元,上调幅度均达15.51%;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月调整到11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6元调整到11.4元,上调幅度均达16.75%;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880元/月调整到10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8元调整到10.6元,上调幅度均达20.45%;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800元/月调整到9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到9.8元,上调幅度均达22.5%。从上述四类标准调整增幅看,体现了最低工资标准向基层倾斜的要求。调整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已调整的15个省区中居第4位,在西北地区列第1位。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 ,即13.4元、11.4元、10.6元、9.8元,分别较原标准增加1.8元,平均增幅在18.56%左右。
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有关的待遇。随着这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等四项“基数”也随之相应提高。通过联动上调,惠及更多的低收入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自治区首次制定发布了最低工资标准。之后,又先后9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适时调整,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稳步发展,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好转,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应得到提高,但由于物价水平稳步增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因素给低收入劳动者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相对较低的问题开始显现。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市陆续出台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为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水平的上涨而降低,防止工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使广大普通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过认真研究、统筹规划,作出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决策。
附: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幅度比较大。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中,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160元/月调整到1340元/月(含“三险一金”,下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6元调整到13.4元,上调幅度均达15.51%;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月调整到11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6元调整到11.4元,上调幅度均达16.75%;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880元/月调整到10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8元调整到10.6元,上调幅度均达20.45%;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800元/月调整到9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到9.8元,上调幅度均达22.5%。从上述四类标准调整增幅看,体现了最低工资标准向基层倾斜的要求。调整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已调整的15个省区中居第4位,在西北地区列第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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