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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预判信用风险将“有规可循”

上海证券报
  银保监会昨日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管理,夯实其实施基础、规范其实施过程,并加强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的监管。
  银行机构、中介机构以及接近监管人士总体认为,《办法》系统地回答了预期信用损失法如何实施、如何管理、如何监管等核心问题。《办法》的出台将推动监管规则与会计准则“齐轨走”,有利于解决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以来存在的“不愿预期”、“不能预期”和“调节利润”等问题,对商业银行如何运用好复杂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意义。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为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提供了“标尺准绳”。未来,商业银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将有据可依,各银行拨备管理同业可比性大幅提高。《办法》的落地实施将提高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预判能力和防范能力,并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过程控制、信贷投向、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能力,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夯实资产质量,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规则复杂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均已自主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但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质效“良莠不齐”,不同机构间的实施效果差异较大。
  根据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所有银行最晚应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要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均已自主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
  在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邓艾兵看来,商业银行通过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将“预期”因素融入风险管理体系,从而更加积极关注内外部环境变化,建立和实施前瞻的风险管理策略,实现由被动控到主动管、由面向已发生风险到面向预期发生风险的重要转变。
  “从银行迄今的实践情况看,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进一步夯实了银行的拨备积累,提高了风险管理水平。”邓艾兵表示。
  然而,我国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商业银行存在“不愿预期”“不能预期”的情况,“预期”特征未得到充分体现;其次,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和控制,预期信用损失法成为部分商业银行调节利润的工具;最后,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商业银行在实操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审慎、不统一等问题,影响实施效果。
  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质效“良莠不齐”,不同机构间的实施效果差异较大。
  民生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黄红日告诉记者,自2018年起,大型银行针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已经构建出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实施体系以及支持体系;但小型银行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障碍,主要表现为管理制度不健全、预期特征体现不明确、基础数据质量差、模型区分度低等问题。
  “因为新金融工具准则本身极为复杂,引入了大量预期机制。”普华永道中国金融机构服务部总监肖锦琨表示,国际惯例上,在会计准则中引入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同时,监管机构会“匹配”监管规则,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具体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实现监管规则与会计准则“齐轨走”。本次《办法》的出台将及时补足监管方面的安排。
  《办法》从管理、实施和监管角度,为商业银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提供全方位指引。其中,针对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为夯实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基础,《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备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制度,配备充足资源和专业人员。
  《办法》还就风险分组、阶段划分、参数管理、模型搭建及验证、前瞻性调整等作出明确要求,以规范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过程。
  机构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有望解决商业银行在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黄红日表示,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以来,国内银行机构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主要基于国外建模经验,各家银行在模型方法、计量敞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办法》的发布从制度、管理、模型、披露等方面为商业银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提供了全方位实施管理指引。
  对症下药 压实责任化解“不愿预期”“不能预期”
  针对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中的“不愿预期”“不能预期”的问题,《办法》强化董事会作用、细化实施步骤及要点、加强刚性约束等安排,提供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针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中的问题,《办法》通过哪些制度安排“对症下药”?
  多位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办法》强化董事会作用、细化实施步骤及要点、加强刚性约束、强化信息披露等安排,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中的弊端提供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分析商业银行“不愿预期”“不能预期”问题的根源,北京银行投贷后管理部总经理李静表示,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会对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其中,从经营管理角度看,当经济出现剧烈波动,过于敏感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可能对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一些商业银行“不愿预期”,倾向于采用较审慎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由于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五级分类都是预期损失模型的输入参数,一般均采用定期评估的方式进行调整,难以充分预期客户的潜在风险,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能预期”的情况。
  《办法》中的多项安排,有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在邓艾兵看来,《办法》一是明确和强化治理层面的监督审批责任,从治理层面保证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高质量实施;二是在资源、系统、数据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银行夯实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基础;三是细化模型构建和模型验证要求,确保“预期”因素有效嵌入预期信用损失计算过程;四是明确要求银行充分披露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模型方法和参数信息。
  在这些安排中,压实“两会一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非常重要。关于职责分工,《办法》明确,董事会主要负责审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的重要政策、重要模型及其关键参数;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设计和实施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管理层组织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情况进行监督。
  肖锦琨表示,过去,受制于管理层的整体思路,董事会在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上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因为董事会并不参与到日常的风险判断中,往往只能基于管理层提供的有限信息作有限预期,更多的是从股东的维度来看待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而《办法》对董事会职责进行了明确,这使得银行董事可以更好地行使他们对于未来经济的预判能力,上下传导会更加顺畅。
  “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中,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与前台信贷部门可能存在一些天然的‘矛盾’。”肖锦琨表示,财务部门更关注利润管理、盈余管理和预期管理,风险管理部门更注重对风险本身的把控和反映。《办法》通过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倒逼”银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各部门间信息的不透明度,从而推动商业银行更好地进行实质性风险判断。
  亮出标尺 确定“标准环节”与“底线要求”
  为解决商业银行在实操过程中存在的“执行不审慎、不统一”问题,《办法》明确了实施信用损失法的“标准动作”和“底线控制”。
  预期信用损失法在实施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由于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商业银行在实操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审慎、不统一等情况,影响实施效果。
  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刘亚干表示,《办法》为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制定了统一的标尺,增强了各行实施结果的可比性。在他看来,《办法》中的多项规定,有助于商业银行在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时做到标准统一、管理合规、应用审慎。
  比如,《办法》明确了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商业银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再如,《办法》提出了对模型稳健性、一致性、准确性方面的验证要求。
  其中,在阶段划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逾期天数作为阶段划分的唯一标准,不得用内部评级或风险分类替代阶段划分,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
  那么,如何开展实质性风险判断?渣打中国首席风险控制官翟燕群以该行实践为例进行说明。翟燕群表示,在阶段划分方面,渣打中国根据最终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进行实质性判断,而不是将逾期天数作为阶段划分的唯一标准。该行还会考虑已发生或预期的借款人经营成果的严重恶化,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以及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实质性因素。
  邓艾兵认为,为解决“执行不审慎、不统一”问题,《办法》明确了实施信用损失法的“标准动作”和“底线控制”。
  前者是指《办法》详细规定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必要步骤和操作要点。比如,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包括风险分组、阶段划分等十个主要环节,并对每个环节给出具体的操作指引、统一执行标准。
  后者是指《办法》对影响预期信用损失法计算结果的关键条件设定刚性约束,确保银行不违反谨慎性原则。比如,《办法》要求银行对逾期超过30天的信用风险敞口至少划分至第二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对逾期超过90天的信用风险敞口划分至第三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主体并未违约。
  “《办法》中具体的风险分组定义、严格的阶段划分标准、详细的前瞻性调整要求、明确的管理层叠加方案、审慎的模型验证标准等,使得商业银行在进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中有据可依,各商业银行拨备管理水平更加同业可比。”黄红日表示。
  平稳过渡 对行业影响总体可控  
  《办法》没有统一设置过渡期,但明确存在较大困难的商业银行可向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提出延期实施申请,但最迟不得晚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推动商业银行在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面对风险的“未雨绸缪”,《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建立前瞻性调整模型,确定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相关参数的影响。
  刘亚干解释称,前瞻性信息指标是指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参数的相关宏观经济指标。银行对不同情景下的前瞻性信息指标进行预测,并将预测结果应用到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上,用于计算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等参数。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银行对前瞻性信息指标的预测也会定期进行更新调整。
  “前瞻性信息指标会对不同的信用主体有不同测算结果。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构建前瞻性指标对不同资产组合违约情况影响的传导模型。”黄红日表示。
  据他透露,在实践中,商业银行通常根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客户所处行业及市场分布等信用风险特征,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风险分组。按照不同分组的风险特征,分别建立前瞻性模型,以计量前瞻性信息指标对特定风险敞口违约表现的影响。
  记者注意到,《办法》没有统一设置过渡期。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实施《办法》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向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提出延期实施申请,但最迟不得晚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商业银行当前的整改压力如何?光大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波认为,《办法》在商业银行相对成熟的治理架构基础上,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管理水平提出进一步要求,并不会对银行现行内部管理机制及主要实施环节造成大的冲击。总体来看,各商业银行依托现有的管理架构,应能够在合理可接受的时间内完成平稳过渡,有效落实各项新要求。
  “文件中关于审计监督、审批流程控制等相关要求,在较短时间内即可调整到位。但是对于制度和系统建设、人员培养和储备等工作需要持续推进。”李静称。
  邓艾兵认为,对未上市银行而言,预期信用损失法属于新的方法和工具,需要一段时间熟悉和掌握,并且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实资源团队,实施系统改造。根据初步了解,目前大中型银行资源保障及当前实施水准相对较好,预计所需调整期限相对较短。
  事实上,考虑到不同银行的科技水平差异,《办法》在给予“延期实施”窗口的同时提出,商业银行搭建模型存在较大困难的,也可以利用母行、集团、发起行或其他类似管理机构所开发的模型。
  法国兴业银行集团中国区主管、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穆裕格表示,模型的开发需要一定时间跨度和体量的数据,在数据无法满足这一条件的情况下,单一子行开发的模型可能无法满足实际业务场景的需要,也无法为实践提供指导性的作用。监管部门在模型开发方面充分考虑了外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并实施了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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