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高晓娟)8月2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徐明在宁波富邦重大资产重组会上发表意见。 徐明首先指出,本次重组存在被认定为借壳上市的风险,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层是否考虑过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如果被认定为借壳上市而导致重组失败,管理层有无进一步的应对措施?
根据预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天象互娱和天象互动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指标合计均超过宁波富邦相应指标的100%,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关键是交易完成后宁波富邦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控制权发生转移,本次交易将被认定为借壳上市,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将不被通过。预案披露本次交易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亦不构成借壳上市。这一结论基于标的资产方的何云鹏、陈琛、张晋、蒙琨、周星佑和杜伟共6人(以下简称何云鹏等6人)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徐明称,根据预案和已知信息,认真研究后,还是担心监管部门有可能认定何云鹏等6人为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转移。
徐明表示,认为公司及相关方这样的考虑是深思熟虑的。因为一旦构成一致行动人,资产置入方何云鹏等6人股东比例将超过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转移。本次交易前,富邦控股持有上市公司35.26%股权,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完成后,富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总股本的29.22%,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剔除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获得的股份后,富邦控股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13.64%股权。何云鹏等6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94%股权,将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徐明认为,何云鹏为标的资产的控股股东,何云鹏等6人的主观意思联络和客观行动协调一致行动较为明显,理由有5点。
一是彼此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何云鹏等6人持有标的资产股权,且6人共同设立了新余赤月投资管理中心这一有限合伙,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6款的规定“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即为一致行动人;二是共同受让标的资产。2015年11月10日何云鹏等6人同时受让岳云科技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且陈琛曾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担任岳云科技的执行董事、经理;三是同时持有标的资产。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3月20日,何云鹏等6人共同通过新余赤月间接持有标的资产之一天象互娱10%股权;且除陈琛外的5人为标的资产的核心管理团队;四是同时转让标的资产。本次何云鹏等6人又同时将标的资产股权转让给宁波富邦;五是同时参加宁波富邦的增发。
徐明表示,即使何云鹏等6人不构成一致行动人,重组后上市公司也有可能由管理层控制,控制权发生变更。
根据预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由铝型材料加工、销售变更为传统铝加工业和移动网络游戏研发并行。上市公司传统铝加工业绩逐年下滑,2013年至2015年净利润均为负数,连年亏损。按照标的资产方业绩承诺情况,2016年-2018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3.6亿元、4.32亿元,移动网络游戏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另一方面,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是上市公司资产净额的4.5倍,标的资产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根据重组预案,未经何云鹏等标的资产股东同意,上市公司不能修改标的资产的公司章程;在利润补偿期间,由何云鹏全权决定标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计划及生产经营中的采购、销售等事宜;上市公司不得罢免或解除标的资产方提名的董事和总经理的职务。由此可见,标的资产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和核心资产,而标的资产可能被何云鹏等管理层实际控制,公司控制权发生实质上的转移。
徐明表示,上述问题使本次重组存在重大的不确定,事关重组成败,事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能否进一步说明未将何云鹏等6人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理由是什么?依据在哪里?交易完成后是否变为由管理层控制的公司?在目前监管普遍趋紧的形势下,如果重组失败,公司管理层有什么进一步的措施应对这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