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官平)21日,安硕信息发布公告称,12月20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2016]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高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高鸣是安硕信息董事长,曹丰为董事会秘书。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安硕信息在2015年4月披露的有关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该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高鸣、曹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该决定书显示,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某券商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安硕信息披露的上述信息,在未经所在证券公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使用“极具业务延展性……、强烈看好……、最优质的银行IT标的……、无与伦比……、绝对领先”、“公司市场规模是百亿量级、收入将可达12亿、30亿市值远未反映公司实际价值、市值空间有望超过200亿、市值超千亿、属于我们的tenbagger,200亿绝不是终点”等诱导性语言文字和夸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向128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机构的1279人员累计发送邮件1.1万余封,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情况。
安硕信息披露,且经该券商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人员传播上述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后,部分基金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大量买入“安硕信息”,累计共有221支公募基金持有安硕信息最高达1808.21万股,占安硕信息流通股的74.84%。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涨幅为15.9倍。
中国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的行为构成误导性陈述。安硕信息对外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于安硕信息披露的信息基于现实状况、内容完整、准确、不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安硕信息披露开展征信、小贷云、数据、互联网金融等业务,实质属于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项,达到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当事人不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不应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