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记者 徐金忠)12月22日晚间,上海新阳公告,公司董事李昊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昊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108号)。
监管措施决定显示,经查,李昊作为上海新阳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分别于2016年11月10日和11月11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海新阳股票27.81万股和38.04万股,但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八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十三条规定,要求李昊于12月26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监管措施决定显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但据上海新阳公告显示,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李昊,李昊表示接受上海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并将在规定的时间到上海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上海新阳11月16日公告显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昊分别于2016年10月27日、11月10日、11日和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份193.6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994%。公告称,李昊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次减持后,李昊仍然持有公司1570.080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1030%,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