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恒天海龙控股股东兴乐集团被合作方中弘卓业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后,双方对公司的控股权之争也被暴露出来。
双方的争论焦点则是此前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兴乐集团认为合作协议未经集团法务审核,合作方式及内容也未经集团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据此提出,中弘卓业不应将协议签署页视为集团对其提出的受让恒天海龙控制权的要约的有效承诺。而中弘卓业驳斥了此种说法,并已诉诸司法手段。
对于上述双方的各执一词,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除了目前所获悉的情况,没有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即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和约定情形,兴乐集团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签署内情成谜
兴乐集团与中弘卓业之间签订协议的时间是在2016年10月份,但这份协议一直未被大众所知。
直到两个月后,即2016年12月20日,恒天海龙才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兴乐集团发来的《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之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该协议中提及恒天海龙可能涉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兴乐集团可能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法律诉讼的风险。
恒天海龙同时称,鉴于《合作协议》签署程序具有重大瑕疵,且合法合规性方面可能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兴乐集团一直积极与中弘集团商洽终止协议事宜。
在深交所的要求下,兴乐集团于2016年12月29日披露了《合作协议》具体内容为:“兴乐集团向中弘卓业转让其持有的恒天海龙2亿股,并由兴乐集团实际控制人虞文品及其父虞一杰以其持有的兴乐集团股份做担保,总价21亿元。”
此后,深交所还对上述协议发函表示关注。对此,兴乐集团和中弘卓业皆于2017年1月11日对《合作协议》是否有效进行了回复。
兴乐集团表示,2016年9月份,在不能转让恒天海龙股份的背景下,集团筹划采用股票质押担保以及浮动收益权转让等方式,以较低融资成本借入资金周转,集团董事会秘书张彦经中介联系上中弘卓业,后者认为恒天海龙资产较为清晰,管理比较规范,可以打造成一个比较好的资本运作平台,希望改变合作方式,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恒天海龙的实际控制权。
兴乐集团称,由于中弘卓业的要求与集团初衷相悖,且会引起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集团明确反对,双方协商一度中止。后来,中弘卓业表示合作模式可以多样,付款条件等均可协商,谈判又逐步恢复。
对于双方的《合作协议》的来源,兴乐集团称,2016年10月16日,因集团法定代表人虞文品另有要事,为避免此后签字耽误,其在签署页上预先签名并交经办人员。此后磋商中,集团经办人员发现,中弘卓业更倾向于取得恒天海龙控制权。为争取中弘卓业提供资金,未经集团授权,擅自与中弘卓业就此磋商。2016年10月19日,在《合作协议》未经集团法务审核,合作方式及内容也未经集团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前,因集团经办人员资本市场经验不足,规范意识不强,竟然先将签署页交由中弘卓业保存。集团在发现内部员工工作失误后,及时告知中弘卓业并要求返还相关协议的签章页,但未获中弘卓业返还。
中弘卓业则有另一种不同的描述,称2016年10月11日其与兴乐集团、恒天集团(恒天海龙第二大股东)在北京就转让恒天海龙股权事宜进行洽谈,并就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和时间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此后,双方在律师帮助下共同起草、商谈协议文本,并在双方人员见证下共同签署《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