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任明杰)永东股份5月31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稷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公司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氮氧化物超出排放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环保局要求公司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限期90日内完成并罚款100万元。
公司称,公司收到通知后,即刻召开环保整治专题会议,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逐条整 改。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