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太化股份(600281,SH)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山西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太化股份在2014年年报中存在误导性陈述并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收,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太化股份如何虚增营收?简而言之,就是当“假”中间商,拿别人的买卖确认自己的收入。
财政部审计牵出旧案
太化股份6月17日披露的《告知书》显示,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拟对太化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对时任太化股份董事长邢亚东、总经理张瑞红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各有处罚。
而这一“陈年旧案”大白于世的经过也颇为曲折。
根据太化股份2016年10月的公告,其2014年报营收中贸易收入疑虚增事项是2015年三季度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会计师事务所延伸审计到太化股份,“在检查中认为本公司2014年出于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等目的,通过虚拟贸易虚增收入”。
“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存在误导性陈述。”《告知书》称,太化股份开展虚增贸易业务有三个共同特点:其一,太化股份与供应商、客户分别签定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除价格条款以外,商品名称、数量、规格、结算方式、提货方式等其他条款均基本相同;其二,太化股份均不负责合同项下商品的运输、检验和仓储,全部由客户向供应商自提、供应商送货至客户或直接在商品存储地转移货权;其三,在结算方面,主要为客户向太化股份交付货款后,太化股份再向供应商交付采购款。
“该公司明显是为了增加销售业绩而人为增加交易环节。”许义娜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道,根据告知书的描述可知,太化股份是通过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从而增加销售业绩,不可避免地会使得公众对该公司销售业绩发生误判,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太化股份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国家税务损失或引发其他关联违法问题?许义娜律师表示,增值税是链条税,如果该公司的交易安排均有真实货物为基础,则这些安排在税务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安排只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社会危害性指国家税收损失),刑法就不应该干预。”许义娜律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