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资新三板如何防定增的“坑” 目前办法还真不多
每经实习记者 冷辉 每经记者 宋戈 每经编辑 谢欣
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到的案例中,如华凯保险、锐迅股份、美中嘉和等企业,在低于前次发行价格的后续定增中,对原在册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都进行了安排。而纽哈斯、金力永磁、诺泰生物等企业则并未安排。那么,针对新三板市场上频现的这种低价定增情况,普通投资者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策略一:认购协议中加入特殊条款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巧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参与定增的投资者基于此前对公司的价值判断和发展前景等预期,给了一个较高的估值,并溢价完成了定增。那么在交易价格合法、程序正当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下一次定增价格显著低于上一次定增价格的情形,则属于投资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说,投资者可以在签订《认购协议》时通过加入反稀释条款、回购条款等,来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以保护投资者自身的投资权益。
但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2016年8月股转公司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中看到,反稀释条款、最优权和优先清算权等五大特殊条款已被视为对赌协议,遭到了禁止。有投资人表示,反稀释条款、最优权条款及优先清算权条款都是大部分VC用来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条款,也是大部分SPA中的标准必备条款,禁止如上条款对VC/PE非常不利。之所以存在这些条款是因为企业需要多次融资,在多次融资过程中,投资方需要保护自身权益不被后来投资者覆盖或者侵犯。
而至于回购条款,薛洪增律师表示,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回购条款还需要看是由哪个主体(公司本身、大股东或者其他)强制回购股份,另外也需要满足一些其他条款,真的实行起来会有很多条款的制约。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则表示,在挂牌公司的定增过程中,反稀释条款一般是很难实现的。因为这实质上限制了股东大会的权力,对未来公司的定增进行了一定的约束。而对于回购条款,还需要看定增方案的约定,需要经过程序来认定,不同的回购触发条件、回购方式和使用效力也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