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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管理层深度剖析诉讼事件 股权之争成为公司转型障碍

万晶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海新梅部分高管于519日在上海就上周发布的诉讼公告及市场误解做出说明。董事长张静静表示,上市公司在14年年度报告当中,披露了将继续实施战略转型,实施转型战略,但是战略的最终的实施需要以违法方持股的效益以及其法律责任的最终认定为前提的。目前开南方通过了违法大量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干扰了上市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和制度,这将会是公司转型的法律障碍。在上市公司如果存在股票被大量违法持有的状态下,上市公司重组计划目前为止没有获得行政审批的先例,所以只有彻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之后,上市公司的战略规划才能真正付诸实际。上海新梅现在面临着退市的风险,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会尽一切努力采取各种措施让公司早日摆脱目前面临的困境。 

  董秘何婧表示,在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期间,上海开南等6家出借账户的法人以“一致行动人”身份,一方面通过媒体对外散布“拟对上海新梅进行重组”、“拟对上海新梅进行股票买卖”等信息,造成公司股价异动;另一方面实了一系列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目的,严重影响公司正常治理和经营的行为,如干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证监会的立案造成公司转型计划无法得以实施,阻挠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国浩律师事务所崔庆玮律师解释了此次诉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王斌忠“能够对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对该账户组享有收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是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证券营业部情况说明、银行资金划转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80条明文规定,“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法律禁止行为规定,理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民事行为理应恢复原状。 

  之前,上海新梅原大股东上海兴盛已对王斌忠及上海开南等一致行动人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已发行股票首次达到5%之日起,各被告买卖上海新梅股票的行为无效。 

  崔庆玮指出,目前上海新梅提出的诉讼包括大股东的诉讼,所依据的主要是宁波证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在这个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的客观的违法性,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就目前诉讼的前景上来说,基于目前起诉所依赖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相信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是有能力据此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对于上海新梅这次在诉讼中提到说在法院判决之前,公司将暂不接受以王斌忠及其控制账户法人名义提出的任何提案也不认可其表决权,这种表态是否具备相关的法律依据。崔庆玮表示,根据基本的民法原则来说,相关的股权因为存在合法有效性的争议,而且基于证监局的认定的事实,有关持股和股票权力在法律上是处于一个效力待定的状态,效力待定的权力从法律上来说,在其效力被确定之前或者说被否定之前,如果去贸然允许他行使的话造成一些不可逆转的法律后面,因为我们认为目前对有关违法持股所对应的股东权力做出一定的限定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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