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三部门发文明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税收优惠政策

张晶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张晶)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