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监管案例(四)
近日,大商所相关部门向记者披露了3起在不活跃合约通过对敲手段转移资金的案例。尽管这3起案例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没有构成犯罪,但对敲转移资金行为扰乱了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是交易所严厉打击、查处的违规行为。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采取对敲交易转移资金的违规行为,基于其主体身份不同、动机和目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是各不相同。不论在哪种情况下、以何种主体身份实施的对敲交易,都是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严格禁止的,均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轻者给予警告、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重者给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罚款、没收违规所得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侯某、陈某对敲转移资金案
日前,大商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客户侯某、陈某在不活跃合约上对敲成交1笔,成交量40手,占比当日总成交量的100%,涉及成交金额163万元,累计转移资金1.5万元,造成合约最大波动为7.2%。违规交易发生后交易所及时通知期货公司限制盈利方侯某账户出金,同时要求客户提供情况说明。据侯某和陈某供述,该事件是由于两人在夜盘进行程序测试,程序错误导致本次对敲发生。盈利方侯某通过银行转账把对敲的不当得利1.5万元归还给陈某。
客户侯某、陈某利用不活跃合约,进行账户之间资金转移,金额较大,且二人对此笔对敲转移资金均知情,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利用对敲、自成交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规定,交易所对侯某和陈某给予暂停开仓1个月并处警告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