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就禁止限制价格竞争,以及限制销量竞争。所以,经销商共同限制特定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一样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
刘旭认为,发改委此前对海外一些企业进行发垄断调查时,将经销商作为处罚对象,贵州茅台的经销商也应在涉嫌违法之列。
上海财经大学反垄断法与竞争经济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居恒认为,贵州茅台是否垄断,先要分析当前的经销商协议文本,是否存在明确的、严格的零售价格约束,例如是否固定了经销商的零售价格、或者设定了最低零售价。此外,要分析当前的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确认茅台酒公司是否为具有市场支配力,更重要的一点是要分析该销售限制是否构成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协议,也就是要证明该协议是否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还是能够促进市场竞争。
某参与起草《反垄断法》的权威人士表示,对终端销售进行最高限价有可能是有益的,所以在立法的时候没有写进去,但也有可能限制经销商的竞争,有组成横向卡特尔的可能性。
他认为,如果最高限价让其他品牌商模仿,那就会限制价格竞争,但有这种能力的企业必须是寡头,贵州茅台是不可替代的,在行业内有特殊地位,但是否寡头,还很难界定。贵州茅台这种行为是否垄断不可直接判断,要具体分析。可以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进行调查,调查对象可以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进行抗辩。
《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包括(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等。
这些豁免情形中,找不到与最高控价有关联的款项。
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主任魏士廪认为,只要供应商向经销商控制终端转售价格,并对违反者实施惩罚措施,就可以认为涉嫌进行价格垄断,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豁免情形。
刘旭认为,自2016年以来,伴随贵州茅台一系列保价措施的落实,加剧了批发商和非授权经销商对这款白酒产品价格上涨的预期,导致囤积居奇,进一步恶化短缺行情,其价格波动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应通过反垄断执法,允许500毫升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格继续上涨,让经销商自行达成或通过上游厂家组织达成的销量控制瓦解,可以缓解该产品在各地的供需紧张,打破饥饿营销可能带来的非理性涨价预期。
(原标题:控制最高售价涉嫌价格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