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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对深圳万鼎富通违规行为做出处罚

王宇露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王宇露)12月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鼎富通”)募新还旧、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违规行为做出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万鼎富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公司管理的万鼎富通人和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人和一号”)、万鼎恒通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恒通一号”)、万鼎富通君行七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行七号”)等三只私募基金,全部投向和其正(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福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坤行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坤行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坤行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五个合伙企业(以下统称特殊目的实体),在特殊目的实体实现资金汇集和统一调配,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均通过特殊目的实体进行集合运作。

  私募基金财产在投向特殊目的实体后,特殊目的实体将其中部分资金转入投资标的,部分资金直接转至投资者用于分配投资收益,整体资金募集和收益分配上呈现募新还旧特征。人和一号所募集资金自托管账户到账日至实际或计划退出日的期限为6至14个月,与底层投资标的投资期限不匹配,形成期限错配。人和一号、恒通一号、君行七号私募基金未按照投资标的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形成分离定价。

  综上,公司管理的人和一号、恒通一号、君行七号等三只私募基金,系开展具有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深圳证监局认为,万鼎富通上述行为属于《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刘昊作为万鼎富通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刘昊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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