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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手记:长线的制度动力

余喆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美国资本集团(Capital Group)是一家管理规模超2万亿美元的基金公司,也是不少国内基金公司学习的对象。一本名为《长线》的书,描述了它的成功之道——长期战略。正如书中分析的,任何长期战略的产生和坚持都源于制度设计。我国基金业诞生24年来,能坚持长期战略的公司凤毛麟角,症结也在于此。好在,现在变革的曙光已经到来。

  《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布后,相关监管政策接踵而至。上周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其中,关于推动行业全面构建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的诸多政策设计,令人印象深刻。

  与2004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相比,《管理人办法》明确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一直以来,公募基金行业虽然始终强调持有人利益优先,但由于二元代理结构的存在,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和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股东利益有时候仍置于持有人利益之上。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基金公司的规模饥渴症。当股市火热的时候集中发行权益基金,甚至个别基金公司利用投资者亏损时不赎回的习惯,故意在市场高点时发行基金,套牢投资者。在《管理人办法》中明确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表明了监管的态度,可以有效遏制类似情况的出现。

  此外,《管理人办法》和配套规则还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对投研、销售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合规和风险管理、职业道德水平等情况,不得将规模排名、管理费收入和短期业绩等作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同时将长期投资业绩明确为基金最近3年或者以上的投资收益,相关考核应当避免使用单一指标,且应当弱化相对排名。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基金公司行为短期化的问题,《管理人办法》和配套规则还规定,基金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应当实行3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并关注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公司合规和风险管理等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规模、盈利增长等作为主要考核标准。

  这些制度设计都直击行业长期发展中始终没能有效解决的痛点,不仅约束基金公司关键岗位和高管,更指向股东行为,治标更治本。只有股东行为的长期化,才有可能塑造基金公司发展战略的长期化,最终落脚到基金公司运行各个环节的长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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