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公司对外担保现行规定情况
在法律层面,《公司法》对公司担保作出了基本规定,主要是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在部门规章层面,证监会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于2003年、2005年先后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特别担保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审批,同时相关规则在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进一步细化。
在交易所层面,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例,其《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等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上市公司出现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其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此外,交易所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内容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如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如被担保人的名称、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如担保的方式、类型、期限、金额等)、董事会意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等信息。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依据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构成,主要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和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担保。由于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实质上体现为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从会计角度看,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实际上已经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得以反映。因此,监管实践中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更加关注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的风险。
以沪市为例,根据2016年年报,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担保的公司,沪市有269家,略低于2015年的274家,占沪市公司总数的约两成;从对外担保余额来看,2016年期末为3855亿元,占沪市总体担保余额(包含对子公司的担保)的4%;从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总体比例来看,担保余额占对应公司净资产总额的6%;从新增对外担保发生金额来看,2016年为2770亿元,同比上升23.71%。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与公司经营、融资密切相关的自主决策事项,是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中必要的经营活动之一。实践中,上市公司不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获取经营所需资金,也经常通过与关联方的互相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总体来看,目前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基本平稳,未发生大面积、成规模的违规担保或担保风险,相关的内部决策与信息披露执行情况也比较正常。对于在监管中发现的违规担保行为,证监会及交易所均依法依规采取了相应措施,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推进完善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抓紧推进民法典分编相关工作,其中包括担保法相关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建议中提出的明确规定互保、连环担保、交叉担保、担保圈、限时担保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意见,将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予以认真研究。同时,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7年4月,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相应规定。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正在进一步研究修改过程中。建议中提出的加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意见,将在后续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认真予以考虑。此外,鉴于长期以来,在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代表权订立的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如何、担保责任由谁承担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审理公司对外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二是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担保风险的监测。证监会及交易所在日常监管中,将结合定期报告审核,密切关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公司的担保风险,摸清重点风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做好分析预判,提前制定应对措施,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进一步提高对外担保信息披露有效性。证监会及交易所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监管,引导上市公司建立对外担保的内控和风险评估制度,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理由、担保债务资金的投向,定期评估披露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的变化情况,详细披露创新型担保的法律关系等。
四是加大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证监会及交易所将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审核中,积极履行非现场监管职责,密切关注相关线索,及时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五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作用。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专业机构,在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后续,司法部将指导律师协会加强律师办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审核业务培训,促进律师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并对如何发挥好律师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的合法合规审核把关作用进行研究。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把关的相关规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历来重视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依法履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会计监管检查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职责。今后,财政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将违规担保作为重点关注事项之一。重点关注以上市公司名义为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巨大,所担保的债权期限过长,担保风险超出其正常的承受能力;上市公司担保事项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违规担保等情况。证监会及财政部将继续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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