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16个问答
综合了多家券商给出的信息,就资管产品增值税会计核算事项整理了16个问答,供大家参考。
1、公募基金的认定上不用缴纳,到底私募有没有视同公募基金的认定?
增值税免税条款实际为营业税下财税[2004]78号文规定的延续,而78号文出台时,当时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公募,因此增值税的优惠条款更倾向于仅适用公募基金。
2、保本和非保本怎么判定?
税务机关尚未明确是以合同中是否存在“保本”字样来判断是否保本,还是根据合同实质判断是否保本。有些合同中可能没有保本字样,但是有一系列增信措施,如约定回购/赎回条款,抵押/质押/担保/补足,投资人分级优先级取得固定回报,回拨机制等。倾向于认为主要是根据合同实质判断。
3、部分产品的收益仅在赎回时结算,那么其赎回是否应视为“金融商品转让”?
转让所有权,通常被理解为发生于交易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而赎回可以理解为所有权灭失,不算转让,更类似于持有到期,不要缴税。
税法并未明确“持有到期”的定义,有些产品如开放式基金无“持有至到期”概念,此类产品可能仅能开放日赎回,因此需确定此类赎回行为是否属于持有至到期。
4、投资标的如果是股权收益权、有约定回购的,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有其他什么应税项目?
股权收益权,是类似于明股实债,首先不涉及金融商品转让,这种一般都是非上市股权。如何合同里有约定回购,应该视为保本条款,产生的保本收益,应该按照贷款服务去缴纳增值税。
5、私募基金经常做的买卖国债逆回购是否征税?
私募管理人不是“一行三会”批准的金融机构,投资逆回购产生的利息收入是需要征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