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办法》要求各银监局应于今年6月30日前将试点企业名单报银保监会备案,并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自今年3季度起每季末向银保监会报送试点工作情况。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率,更好地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的《2018年1季度去杠杆报告》显示,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从2017年末的156.9%上升到2018年1季度末的158.2%。企业银行贷款和企业债融资的环比增速较高,企业外债增速也较快。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当前,对防范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的授信集中度风险已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但对于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还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务总监、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认为,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一是银行对企业融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二是银行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客户的不正当竞争;三是银企信息严重不对称,形成了较大风险;四是个别银行存在授信过度、依赖担保的问题;五是监管规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六是涉及授信违规事件数量明显上升。
卜祥瑞举例称,“财务成本过高对企业来说可谓‘灾难’。从国外来看,曾有因为贷款过度导致企业破产或破产重组的事件发生。因此,从源头上控制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且能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率,更好地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办法》明确了联合授信机制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建立了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制度等运作管理框架;明确了信息共享、联合授信额度管理和融资台账管理等风险防控机制;确立了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和处置机制;明确了对违规企业和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惩戒措施。
在联合授信机制的适用对象方面,《办法》要求,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在试点期间,各银监局应根据上述标准,在辖内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对象。
不会严重影响企业融资行为
卜祥瑞认为,联合授信机制不会对企业融资造成过度影响,文件中强调的是防控过度授信。在《办法》讨论和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要坚决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平等协商。授信额度的确定经过了委员会和企业双方的一致协商。
上述负责人称,联合授信机制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据调查,对于达到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标准的大型企业,其首要问题往往不是资金紧缺。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会对企业高负债运营、盲目扩张形成不当激励。在经济上行期,加剧部分企业、行业以及整个经济的产能过剩;在经济下行期,低产能利用率和高杠杆叠加的压力会导致很多企业陷入债务困境,甚至因资金链断裂产生债务危机。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维持企业债务率在合理水平,提高其财务稳健性,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此外,卜祥瑞强调,《办法》中对试点工作的安排,比如,各银监局辖内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10家,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总量较小的省份可适当减少试点企业数量,但不得低于5家等规定,实际上是从多个维度对防控授信风险做了较为缜密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