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证监会日前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9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工作全面铺开。
7日,多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试点企业在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一定独特性,而与之相应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和价格发现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承销商需根据企业各自特点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在充分询价基础上确定合理发行价格。试点企业发行CDR涉及境内外两个市场,证券公司当存托人的优势较明显,业务资质较好的龙头券商将持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