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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等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薛瑾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薛瑾)11月22日,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应当落实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提供简明易懂、安全稳健、长期保值增值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客户权益保护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等。

  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上述条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统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的要求包括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简称参加人)交费要求等。

  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就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要求、银保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等事项专门做出说明。

  经参加人授权,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协助参加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协助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指定或者变更,将参加人相关信息在银保行业平台登记。

  保险公司应当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投保。

  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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