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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公司法二审稿为独董制度确立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李曙光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二审稿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为发行新股筹集资本带来更大灵活性。二审稿也为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在李曙光看来,二审稿有四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是增加了更多任意性规范,为公司降低成本等提供更多自治空间,优化营商环境。二是国有出资公司方面,强调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公司治理更加规范。三是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保证交易安全,二审稿明确失权股权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缴纳相应出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股东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外,二审稿在与证券法、破产法衔接方面作出调整,完善了董事责任规定等内容。

  谈及公司法中事关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话题,李曙光表示,二审稿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为发行新股筹集资本带来更大灵活性。公司还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包括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等。二审稿还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底广东法院审结的“中国集体诉讼第一案”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对于推动独董制度改革功不可没,康美药业5位时任独董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及金额上亿元。对此,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落地施行,规定独立董事的具体免责事由。

  李曙光介绍称,此次二审稿也对独立董事制度作出相应规定,明确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法律依据,比如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需要专业性、独立性和责任性的系统化制度设计。二审稿提出,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李曙光说。在李曙光看来,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应当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改变人情社会下的独董选任机制;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对于不尽责的独董进行自律性惩戒,乃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积极尽责的独董则应进行嘉勉;要进一步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完善独立董事责任的判断标准;畅通独立董事的申诉、救济渠道。

  关于公司债券定位问题,李曙光表示,二审稿中公司债券指的是狭义公司债,排斥了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和交易安排,并未考虑债券品种的全覆盖。另外,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所”未涵盖银行间市场等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议改为“证券交易场所”。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公司法与证券法、商业银行法、金融稳定法、破产法、国资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刑法的衔接,比如对金融企业应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而不应“一刀切”搞认缴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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