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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最高人民法院3月1日发布十件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人民法院在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中明确,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据悉,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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