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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网络消费新业态对民商事审判提出新要求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3月15日,在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了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介绍,此次发布的十个网络消费典型案例精选自全国法院报送的数百起案件,涉及压制合同效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在线旅游预定服务、限时免单促销、二手商品交易、在线租赁、平台经营者责任、网络食品安全、格式条款效力等问题。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网络消费纠纷相较于传统消费纠纷的特点”提问时表示,与传统消费纠纷相比,网络消费纠纷交易主体复杂,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合同格式化,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给民商事审判提出新要求,带来新挑战。

  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增长

  “当前,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贺小荣说。

  他表示,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万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万件。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2018年一审审结1.2万件,2022年一审审结3.2万件,案件数量增长近两倍。除这两类案件以外,还有大量涉及产品责任、租赁合同、旅游合同等网络消费案件。

  贺小荣介绍,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主要呈现三方面特点。一是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比如,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进行网络游戏充值的,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这些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具有示范意义。”贺小荣表示。

  二是引导电商主体规范经营,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比如,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限时免单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促销活动。再比如,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剑指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现象,明确认定“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些案件通过个案裁判明确价值导向,彰显了司法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诚信经营、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他说。

  三是明确权利行使边界和责任范围,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比如,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认定商家因遭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厘清了经营者行为边界,切实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

  网络消费纠纷四大特点

  谈及网络消费纠纷与传统消费纠纷有何区别,高燕竹介绍了四方面特点。

  第一,交易主体复杂。传统的线下消费一般采用面对面交易方式,交易主体比较简单清晰。但在网络消费中,增加了网络平台运营商、网络支付平台、物流公司等主体,这也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在制度制定和案件审理中,首先要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做好利益平衡。

  第二,交易环境虚拟化。网络消费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交易,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展示商品,双方以网络为媒介在虚拟化的环境中完成下单交易。这就要求在规则制定时充分考虑网络消费的特点,比如七天无理由退货就是适应新型消费模式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第三,交易合同格式化。在传统零售活动中,交易双方通常有更多机会对商品价格、质量等进行磋商后订立合同。而网络交易中经营者面对的是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通常采用格式合同进行交易。这就要求在案件审理中要处理好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关系,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同时也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比如要审查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

  第四,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直播营销、外卖餐饮、在线租赁、网络约车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也给民商事审判提出新要求,带来新挑战。民商事审判中,要及时了解并不断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同时也注意为市场创新留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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