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来看新规!信托行业迎重大“整顿” 1年内后台部门迁回注册地

方妮证券时报

  国庆长假刚刚结束,信托行业再度迎来重磅新规。

  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记者获悉,多家信托公司今日收到来自监管部门的重要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在一年之内完成对异地管理总部的整顿,要点包括中后台部门迁回注册地或与注册地部门合并,所有异地部门的员工总数应占信托公司员工总数的35%以内等等。征求意见稿还提到,董事长(含副董事长)、经营管理层、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常驻注册地办公,不得在异地设有办公场所。

  有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向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记者透露,“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在10月13日之前反馈相关意见,时间异常紧迫。”

  另据记者了解,监管部门曾在数月之前对相关信托公司进行摸底调研,了解信托公司具体员工规模及异地部门情况。

  限期一年整顿异地管理总部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也谈及政策动因,“近年来,信托公司为便于展业,普遍在注册地以外设立业务、营销等部门。因管理半径拉长,多数信托公司对异地部门缺乏有效管控,积累风险隐患,影响监管政策传导执行。部分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业务同质化严重,加剧不必要的内部竞争,损害竞争秩序。更有部分信托公司形成异地管理总部运营模式,弱化虚化注册地住所的职能作用。”

  为此,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整顿异地管理总部:

  其一,信托公司不得在注册地以外设有异地管理总部或形成异地管理总部运营模式;

  其二,信托公司应于征求意见稿印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异地管理总部整改工作,其中中后台部门应迁回注册地或与注册地部门合并,前台部门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整改。董事长(含副董事长)、经营管理层、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常驻注册地办公,不得在异地设有办公场所。

  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

  此次征求意见稿同样要求信托公司在一年之内整顿异地部门,整顿方式不限于合并、分立、迁址、撤销等。

  具体要求包括,信托公司前台部门(业务、营销)可在异地设立,中后台部门均应在注册地设立。异地前台部门不得有业务等审批权限;信托公司可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七个省级行政区设立异地部门,但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仅可选择一地集中设立异地部门(同一地址),且应设有地区负责人;单家信托公司在前款规定的七个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异地部门数量合计应在22个以内,且单地设立的异地部门数量合计应在5个以内,其中单地设立的营销部门应在1个以内;信托公司应合理安排单个异地部门员工规模,所有异地部门的员工总数应占信托公司员工总数的35%以内。

  有资深行业人士向信托百佬汇记者表示,“这份征求意见稿如果真的落地将对行业产生巨大影响,目前业务规模排名靠前的多家信托公司均有相当体量的异地业务。比如,大多数信托公司将北京设为管理总部,但注册地在北京的信托公司仅有中信信托、中诚信托、中粮信托、国民信托、国投泰康信托、外贸信托、民生信托、北京信托、英大信托、华鑫信托、金谷信托等11家。”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征求意见稿也为整顿之后的信托公司留有“部分空间”。征求意见稿表示,整顿期满后,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B+以上且新增异地部门后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托公司,可每年申请新增2个以内的异地部门。此外,相关信托公司应于每年6月末前向银保监局报送异地部门增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新增部门类型、拟设地、员工规模、设立目的与必要性、时间安排等等。

  附征求意见稿基本内容: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