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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磊:期待私募行业税收制度能够有所调整

叶斯琦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记者 叶斯琦)9月10日,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国家科技创新峰会”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表示,信义义务是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基石,是基金行业的灵魂和根本。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和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明确区分作为管理人的合伙企业和作为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协会愿意与税务部门分享相关信息,为优化私募基金税收征管体系做好服务。他同时表示,期待行业税收制度能够有所调整。

  洪磊指出,信义义务是指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的一种积极尽责义务,正如“希波克拉底誓言”要求医生对待生命一样,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相关服务机构应当忠实于投资者利益,恪尽谨慎勤勉之责,不能将自身利益置于与投资人利益相冲突的位置,更不能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而损害投资人利益。

  洪磊表示,所有通过募集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都应当以信义义务为根本要求,所有基于受托关系开展的金融活动都应当遵守信义义务。要在金融机构层面构建统一的信义义务规范,通过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实现金融资产公平、合理定价,彻底摆脱金融活动中对股东信用、原始权益人信用的过度依赖,重构金融市场信用博弈体系,建设深入人心的信义文化。

  洪磊还表示,税收制度是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保障。税收制度对股权与创业投资活动有着重要影响。2018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55号文”,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取得的收入提供税收抵扣优惠,对推动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起到了重要作用。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创投基金税收政策迎来进一步调整的契机。

  洪磊指出,应当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遵循《基金法》确立的基金属性和税收法律确定的规则,全面审视和调整基金行业税收政策。在私募基金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明确区分作为管理人的合伙企业和作为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依合伙企业不同收入的性质,准确适用税种和税率。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和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明确区分作为管理人的合伙企业和作为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协会愿意与税务部门分享相关信息,为优化私募基金税收征管体系做好服务。

  洪磊表示,有人说,私募基金“生于2014,卒于2018”。这恰恰是反思行业问题与困境的良机。只要我们认清行业本质,坚持信义义务,坚定不移地为投资人服务,为创新发展大局服务,就一定能够走出困境,迎来新的辉煌。期待行业税收制度能够有所调整,更加注重税收对创新资本形成的促进功能,鼓励更多资本通过长期投资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为创新发展提供更多优质资本金,提升我国的制度竞争力、创新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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