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对于吴丹的“只是一个通道”的说法,华创证券投行部总经理叶海刚6月30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这种可能性绝对不存在,只记得这一业务当时是经人介绍过来的,具体过程已经记不清。现在圣达威老板章爱民处于刑侦阶段,一切信息以华创证券公告为准。
而对于吴丹所说的华创证券只是“一个通道”的说法,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铭感到震惊。他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依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公司经营、财务等内容进行调查外,还应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中国证券报记者就此采访多位券商投行部负责人,他们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券商承销中小企业私募债时,应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如果华创证券做到这两点,那就没有先行赔付的义务。但是依据前文所述,圣达威涉及应收账款与销售合同造假一事,得分两种可能性来分析。
其一,若华创证券明知圣达威无应收账款与销售合同,那意味着募集说明书造假,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华创证券有先行赔付义务。
以兴业证券为例,由于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被立案调查,公司拟设立5.5亿元专项赔付基金。根据兴业证券6月27日晚发布的公告,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如果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欺诈发行而受到处罚,兴业证券将对依法承担的责任主动进行先行赔付,拟使用自有资金5.5亿元设立欣泰电气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同时,公司将做好向欣泰电气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的追偿工作,以及内部责任追究。
其二,若圣达威提供的销售合同造假,欺骗华创证券,那么华创证券在尽职调查时,有可能被蒙蔽。但是,针对应收账款一项,虽然是审计机构的责任,但华创证券不能因为审计机构的责任而免责,因为券商本身有独立尽职调查的义务。华创证券可能辩解称发行人有意欺骗。销售合同上的造假,券商或许难以核实。但如果是应收账款造假,券商其实有许多手段可以辨明真伪,未能辨明意味着券商专业能力不足,发现不了重大问题,债券承销资格存疑。
今年1月13日,宝硕股份公告称,拟以10.29元/股发行7.53亿股收购华创证券100%股权。交易对象包括贵州物资、茅台集团、盘江股份、华瑞福裕、华瑞福顺、华瑞福祥、华瑞福熙等17名股东,总共耗资77.51亿元。本次重组完成后,华创证券将成为宝硕股份全资子公司。目前这一重组事项正在等待证监会重组委的审核。
为此次重组提供法律服务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华创证券不存在因圣达威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项目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作为购买“13圣达威02”的资产管理方,国联安基金公司对上述法律意见表示不服,其专户理财部副总监杨欣源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未受处罚不代表没有违规情形,国联安基金正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法院立案,华创证券可能陷入重大诉讼纠纷。此外,知情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华夏基金也已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重组委在审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不仅关注标的公司的重大未决诉讼,也关注重大已决诉讼对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此外,对于交易对方本身及其股东涉及的诉讼,如可能影响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归属、稳定性,以及该交易对方内部已履行决策程序的有效性,将进行核查与说明。关注要点包括,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诉讼事项的进展;是否需计提预计负债以及计提情况;对交易的影响。根据以往惯例,标的资产涉及重大诉讼的,重组委将中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