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新华先锋的资产总额为4256.86万元,净资产为3616.89万元。有投行人士称,据此计算,上述诉讼赔偿金额超过了此次交易价格的5%,同时也超过了新华先锋2015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相关规定,当属“重大诉讼”。
不过,中南文化在相关收购资产的公告中未披露上述诉讼,公告称,“本次收购标的是新华先锋的100%股权。该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该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中国证券报记者就相关问题以采访函形式发至中南文化。中南文化7月17日书面回应称:1、此次涉诉标的均为图书版权,这些版权目前归属于原股东关联公司“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并不属于上市公司此次收购范围,收购标的“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霍尔果斯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来主要负责除图书版权之外的其它版权运营(含电影、电视剧、网络剧、游戏、舞台剧、综艺节目、动漫改编等);2、公司向出售方了解,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只拥有张牧野(天下霸唱)所著八部《鬼吹灯》著作财产权,且在诉讼中,此次涉诉标的并不在这八部范围之内,新华先锋拥有张牧野(天下霸唱)除此八部之外二十余部作品的全部版权;3、涉诉标的除图书版权外,其它版权尚未开发,目前并不向上市公司贡献任何收入和利润;4、出售方已向上市公司承诺,如果标的公司在本次收购前发生的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均由出售方来承担;5、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出售方其他关联企业在收购前已经签署的合同中涉及到新华先锋主营业务的,出售方将及时或按上市公司的要求将合同主体或相关权益变更为或转移至新华先锋名下;同时,交易对方也就本次交易进行了利润承诺且约定了利润补偿措施,该等承诺及措施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权益。
核心IP归属存疑
上海玄霆提供给中国证券报记者的四份电子扫描版《合作协议》显示,上海玄霆分别于2006年3月和4月、2007年1月和8月与《鬼吹灯》创作者张牧野分别签署了相关协议。“刚开始签的实质上是一种‘分成合同’,后面签的则是‘买断合同’。”前述上海玄霆法务人士解释称,“基于该合同,张牧野已将《鬼吹灯》全部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上海玄霆,并由该公司对外授权改编并形成图书、游戏、漫画、电影及网剧等IP运作产业链,故上海玄霆才是《鬼吹灯》IP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对此说法,王笑东指出,此前庭审质证中,上述部分合同“天下霸唱的签名是假的”,且合同中部分条款利用作者法律知识欠缺签署“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