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两分析师成为“推手”
来自证监会官网披露的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从业人员信息误导案指出,安硕信息于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陆续披露了其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信息,所披露信息与安硕信息现实状况不符,具有片面性,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
该处罚决定书中披露,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时任东方证券研究所计算机行业首席分析师浦俊懿、研究员郑奇威根据安硕信息披露的上述信息,在未经东方证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使用“极具业务延展性…、强烈看好…、最优质的银行IT标的…、无与伦比…、绝对领先”,“公司市场规模是百亿量级、收入将可达12亿、30亿市值远未反映公司实际价值、市值空间有望超过200亿、市值超千亿、属于我们的tenbagger,200亿绝不是终点”等诱导性和夸大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向128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机构的1279名人员累计发送邮件1.1万余封,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及相关服务业务的情况。
当东方证券浦俊懿、郑奇威传播上述信息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大量买入“安硕信息”,累计共有221只公募基金持有安硕信息最高达1808.21万股,占安硕信息流通股的74.84%。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涨幅为15.9倍。
基于上述事实,证监会认定,安硕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鸣、曹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浦俊懿、郑奇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7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浦俊懿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郑奇威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误导性陈述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类型之一,安硕信息此案所表现出来的虚假陈述形式,其实更接近信息型操纵,从处罚决定书来看,安硕信息等主体的行为,也有着明显的操纵市场的嫌疑,监管层面是否要重新评估其违规性质也非常值得关注。”许峰律师认为,“如果后续给投者造成的损失金额是很大的,不排除会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有责任的相关高管,则会导致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上市公司高管与券商分析师联手造概念,这种手法是业内常见的“潜规则”吗?
对此,上海一家投行某资本高管陈正(化名)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市值管理和财经公关的角度,上市公司有3种主要的信息渠道向股票投资者传递投资价值信息:财经媒体、券商研报、金融终端。券商研究报告为信息传播深度最具有优势的渠道,更精准地面向机构投资者群体,基本上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会跟券商研究员保持很好的沟通。也确实存在一些造概念、误导性宣传,甚至是激进的行为,类似“强烈看好、最优质银行IT标的、无与伦比、绝对领先”这种表述方式,至少是不够客观、审慎,也缺少对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