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601996)2月28日晚间公告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对产品原料95%以上来源于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
公司于近日收到2016年度7至11月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3,640,225.11元;全资子公司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2016年度8至9月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1,648,802.67元;全资子公司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2016年度10至11月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2,567,087.72元。
上述三笔退税款合计7,856,115.50元,于收到时分别确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丰林人造板、惠州丰林的当期收益,将对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