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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证监局局长牛雪峰建议 探索建立高科技企业融资绿色通道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证监局局长牛雪峰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带来3份建议,分别聚焦进一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就规制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背信行为专项立法。

  为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牛雪峰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共同研究完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探索建立高科技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更加精准有效支持科技自立自强。

  持续改革创新 发挥资本市场优势

  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强盛之基、安全之要。牛雪峰表示,证监会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把支持科技创新放在突出位置,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大局。

  “试点注册制以来,股权融资更加聚焦科技企业和新兴产业,资本市场‘含科量’显著提升,科创板‘硬科技’产业集聚效应持续增强,创业板切实支持‘三创四新’,资本市场服务科技自立自强迈上新台阶。”牛雪峰表示,下一步将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契机,增强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对科技创新的包容性和适配性,进一步畅通科创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强调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四个面向”,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牛雪峰表示,这些重要部署对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通过持续改革创新,发挥资本市场优势,引导优质资源进一步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
牛雪峰称,为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能力,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与证监会加强协作联动,共同研究完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探索建立高科技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更加精准有效支持科技自立自强。

  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牛雪峰建议,继续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作为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平台和主渠道,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发展普惠金融、培育创新创业市场主体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作出了重要贡献。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资本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牛雪峰说,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需更好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优化区域市场生态,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在牛雪峰看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需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市场服务的企业数量众多,与场内市场形成有机联系。相比之下,国内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在融资、转板、托管登记等方面的效率需进一步提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

  牛雪峰表示,为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建议进一步理顺、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对接机制。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导入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综合政策运用平台,发挥金融科技的作用,搭建“区块链+扶持政策”地方链应用场景,逐步建立企业成长数据库并生成企业画像,为企业提供一揽子资本市场服务。

  更好监管和惩治背信行为

  近年来,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上市公司数量持续增长,发展质量不断提升。但不少上市公司的董监高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派选任,当董监高面对上市公司利益与其自身利益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冲突时,容易违背其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背信行为),影响资本市场生态。牛雪峰建议,就规制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背信行为专项立法。

  为更好地监管、惩治背信行为,打出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组合拳”,震慑上市公司“关键少数”,严惩“首恶”,他提出两方面建议。

  行政立法方面,建议通过立法构建背信行为的独立行政法律责任,为证监会行政监管提供直接、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制定衔接背信违法和背信犯罪的配套制度,形成层次清晰、优势互补的多层次追责体系,推动更多案件进入刑事领域。

  刑事立法方面,建议制定背信罪司法解释,细化、量化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降低认定难度。统一裁判口径,解决同类似犯罪的竞合问题。总结实践疑难,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难点作出回应。明确豁免情形,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以掏空上市公司为目的,从事特定背信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未能弥补损失的即予刑事立案,立案后的返还不影响案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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