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涉嫌误导性陈述
今年6月15日,安硕信息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安硕信息涉嫌误导性陈述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安硕信息作出行政处罚。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间,安硕信息相关当事人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间,公司在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在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鉴于此,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对高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二级市场显示,2014年4月30日安硕信息收盘价28.3元,此后股价持续上涨。2015年5月8日收盘价400.62元,成为沪、深两市历史上第一只400元股,2015年5月13日最高成交价474元,此后股价一路下滑。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安硕信息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厉健律师表示,误导性陈述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之一,安硕信息信披违法期间股价暴涨十余倍,证监会拟对安硕信息处以顶格罚金60万元,充分表明其违法行为极其严重。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安硕信息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拟定为:在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曾买入安硕信息,并在2015年8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两位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安硕信息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中国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