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8月9日晚发布公告称,2016年8月9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送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受理通知书》,公司起诉的追偿权纠纷一案获得法院受理。此案件将于2016年9月19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开庭审理。
根据公告,原告为*ST新亿,被告为成清波、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成清波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32亿元,利息589.42万元;二是判令被告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就被告成清波不能清偿的欠款本息,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三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公告称,因公司前身“贵州国创”内部治理混乱,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公司将成清波、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对相关人员与相关企业依法进行追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将依法进行审理,最终裁定结果目前尚未确定。公司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已将此案债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清偿,若法院驳回公司诉讼,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若法院裁定公司胜诉,则会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根据公告,被告成清波与许长奎分别于2010年12月8日、2010年12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许长奎向成清波提供借款1.5亿元,原告新亿股份及被告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为成清波偿还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保证人之间对保证责任分担比例未做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后,由于成清波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许长奎将成清波及七位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成清波偿还欠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许长奎与成清波及各保证人达成调解,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成清波欠付的借款本息数额及还款时间,确认七个保证人对成清波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未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还款期限届满后,成清波及各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1月,原告新亿股份破产重整,许长奎向新亿股份管理人申报债权3.53亿元,上述债权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全部确认。按照普通债权65.73%的清偿率,新亿股份应向许长奎清偿2.32亿元。2015年12月31日,新亿股份将全部款项归还许长奎,清偿义务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