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爆料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传来多份文件,文件内容显示,上市公司天宝股份(002220,SZ)与一家名为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达建设)嘉洲分公司(以下简称珑达嘉洲)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2015年法院裁定,天宝股份3000万元银行存款已被冻结。对此,天宝股份董秘证实该诉讼事件属实,但同时表示该诉讼未构成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并未发布相关公告。不过,根据记者掌握的盖有公章的珑达嘉洲及其关联方的发票、收据等材料显示,爆料者提供的材料远不止一起诉讼这么简单。
建筑公司起诉索要6000万工程款天宝股份:不构成重大事项所以未披露
据爆料人提供的盖有公章的《起诉状》内容显示,2014年10月原告珑达嘉洲起诉被告天宝股份,要求其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000万元。
珑达嘉洲索要6000万工程款
根据《起诉状》,2011年7月10日,珑达嘉洲与天宝股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T011-01号),珑达嘉洲承建天宝股份的冷库、加工车间、机房土建工程等。
合同签订后,珑达嘉洲即开始工程施工。工程前期,天宝股份付款还算及时,到后来就拖欠不付。2013年3月26日,双方又就增加合同价格及延长施工工期签订了补充协议,施工项目增加了宿舍楼和办公楼。
珑达嘉洲表示,相关工程于2012年就已完成主体封顶,因天宝股份资金拖欠,至2014年已停工。公司曾向天宝股份要求结算拖欠的工程款,但未收到答复。因此,珑达嘉洲一纸诉状将天宝股份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决:珑达嘉洲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天宝股份银行存款3000万元。
对于珑达建设及珑达嘉洲,想必长期关注天宝股份的投资者也会感到陌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后发现,在2008年上市后天宝股份发布的700余份公告中,只有2011年报、2012年报、2013年半年报及相关的审计报告中提及珑达建设(珑达嘉洲),在上述3份定期报表中,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出现在天宝股份预付款项金额前五名的名单中,金额分别为1.16亿元、1.39亿元和7130万元,未结算的原因均为“设备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