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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监局对星之福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余世鹏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余世鹏)广东证监局4月27日发布公告,因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星之福科技”)未披露财务顾问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核查意见,决定对星之福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公告显示,2021年12月31日,星之福科技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和佳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镇熙、蔡孟珂签订了《控制权转让协议》,受让郝镇熙、蔡孟珂持有的占和佳医疗总股本16%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同日,星之福科技与郝镇熙、蔡孟珂签订了《表决权委托书》,约定自委托书出具之日至标的股票交割日,郝镇熙、蔡孟珂将其持有的占和佳医疗总股本21.25%股份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星之福科技。2022年1月11日,星之福科技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至今未披露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内容的核查意见。

  广东证监局认为,星之福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星之福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星之福科技应及时改正,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内容出具核查意见,在改正前不得对能够实际支配的和佳医疗股份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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