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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修订发行上市等规则 提升审核质效

吴科任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月1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三件基本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于2月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北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修订主要是落实全面实行注册制要求,根据上位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适配调整;同时,本次修订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北交所发行上市、再融资、重组审核职责,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审核质效。

  优化受理与中止审核要求

  北交所设立时同步试点注册制,开市以来市场运行整体平稳,各项制度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具体而言,上述三件基本业务规则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优化受理与中止审核要求。衔接上位规则规定,明确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作为不予受理情形;将相关主体因证券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采取一定期间不接受文件等措施的,作为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核的情形;将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发行等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不再作为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核的情形。

  其次,明确法律责任,完善相关罚则。配套证监会相关规章的修订,加大对虚假陈述等严重违规行为采取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措施的处罚力度,优化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及相关主体的违规处罚情形,优化涉及再融资保底条款、募集资金使用等违规行为的罚则。同时,在充分考虑北交所申报企业特点基础上,与其他交易所监管标准总体保持统一。

  再次,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相关监管要求。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当前及未来的风险,保荐机构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保荐项目。合理区分保荐机构与证券服务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编制和披露中的责任边界。明确股东对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配合任务。

  最后,对规则中关于“试行”“试点注册”等文字表述同步进行调整。

  未实质新增行业准入要求

  北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受理、中止审核与罚则条款,主要是根据上位规定,进行适配性调整。

  一方面,为落实全面实行注册制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取消了“不接受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北交所审核规则比照前述规章的相关规定,在受理、中止条款中,补充明确发行人等主体被各证券交易所等采取暂不接受文件等措施的,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核;在罚则条款中,补充完善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措施及相应情形,确保各市场罚则效力“互认”。

  另一方面,配套证监会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管要求,对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不再作为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核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订在不予受理情形条款中增加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主要是衔接上位规则关于证监会自北交所受理环节同步关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的规定。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北交所市场定位,原《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9行业相关要求”具体规定了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企业。但未实质新增行业准入要求,主要是强调在受理环节即予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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